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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考试学习笔记
💯“是否构成业务”与“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是否抵销”的迷惑
字数 3321阅读时长 9 分钟
2025-4-15
202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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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们来解读一下这张图片的内容。
这张图片主要讲解的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中,关于投资方与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内部交易时,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就是还没最终对外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是否需要抵销的问题,特别是引入了**“是否构成业务”**这个判断标准。
核心内容总结:
  1. 什么是“构成业务” (What Constitutes a Business):
      • 图片首先定义了“业务”: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负债的组合,该组合具有投入、加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
      • 简单的图示:投入 -> 企业经营活动 (加工处理) -> 产出 -> 客户。一个“业务”通常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能产生收入的运营单元。
  1. “妈妈妙招” (Quick Rule of Thumb):
      • 不构成业务 (Not a Business):
        • 通常不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 产生的内部交易损益被视为未实现的。
        • 处理原则:需要抵销 (Eliminate) 这部分未实现损益。
      • 构成业务 (Constitutes a Business):
        • 通常可以被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
        • 产生的内部交易损益被视为已实现的(因为交易的性质更接近于对外的市场交易)。
        • 处理原则:不需要抵销 (Do Not Eliminate) 这部分损益。
  1. 详细处理原则 (Detailed Rules in the Table):
      • 大前提: 一般情况下,投资方与其联营、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予以抵销。但是, 当交易的标的(投出或出售的资产)构成业务时,处理方式不同。
      • 情况一:投出或出售的资产 “构成业务”
        • (1) 联营、合营企业向投资方出售业务(下游交易的特殊形式): 投资方应全额确认与交易相关的利得或损失。不需要抵销
        • (2) 投资方向联营、合营企业投出业务(上游交易的特殊形式): 投资方因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但未取得控制权的,应以投出业务的公允价值作为新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与投出业务账面价值之差,全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因处置业务而确认的损益也是全额确认的。不需要抵销
        • 结论 (标红处): 上述两种涉及“业务”转让的情形,产生的损益都不需要抵销
      • 情况二:投出或出售的资产 “不构成业务” (比如只是存货、固定资产等普通资产)
        • 顺流交易(投资方卖给联营/合营企业)和逆流交易(联营/合营企业卖给投资方)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 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归属于投资方的部分(体现在投资方或联营/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标红处)。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标准抵销处理。
简单来说,这张图的核心意思是:
在处理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时,要先判断交易的标的物是不是一个“业务”。
  • 如果是“业务”的转让,就把它看作是一项更接近市场化的、实质性的交易,产生的损益直接全额确认,不需要在计算投资收益时进行抵销。
  • 如果只是普通资产(不构成“业务”)的转让,那么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中属于投资方的部分,需要按照常规方法进行抵销,不能提前确认这部分利润或亏损。
希望这个解释能帮助你理解图片内容!
 
为什么是“业务”就不需要抵消?不是“业务”就要抵消?我理解只要是内部之间的交易应该都要抵消啊?
 
你提的问题非常好,触及了会计准则制定背后的一些深层逻辑。你理解的“只要是内部交易,从合并/权益法的角度看,没有最终对外实现,就应该抵销”是传统合并报表和权益法核算的基本原则,对于普通资产的内部交易确实是这样处理的。
那么,为什么**“业务”**的转让成为了一个例外呢?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
  1. 交易的实质和经济后果 (Substance and Economic Consequences):
      • 非业务(普通资产)交易: 比如内部销售存货或固定资产。这种交易更像是集团内部资源的重新配置。从投资方和其联营/合营企业组成的“经济联合体”角度看,这个资产还在内部流转,对应的利润或亏损并没有通过与外部独立第三方的交易最终实现。因此,为了避免虚增利润或提前确认亏损,需要抵销未实现的部分。
      • 业务交易: 转让一个“业务”意味着转让了一个能够独立产生收入和现金流的运营单元(投入、处理、产出能力的组合)。这不仅仅是单个资产的转移,而是一个经营活动的剥离或获取。这种交易的经济后果更为重大和根本,更接近于一项真正的“处置”或“购买”行为,即使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会计准则认为这种交易的实质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1. 公允价值计量的可靠性 (Reliability of Fair Value Measurement):
      • 收购或出售一项“业务”通常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定其公允价值。这个过程相对复杂,但其结果被认为更能反映该业务在市场上的价值。当一项业务以公允价值进行转让时,会计准则倾向于认可这次交易产生的损益,认为它反映了该业务在交易时点的真实价值变动。
  1. 与企业合并/处置会计处理的协调 (Consistency with Business Combination/Disposal Accounting):
      •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是以公允价值计量取得的业务。在处置子公司或业务给外部方时,处置方也是确认相关的处置损益。将内部“业务”转让视为已实现,使得其会计处理逻辑更接近于对外的业务合并或处置,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虽然交易对象是内部关联方,但“业务”本身的转移被赋予了更高的经济实质权重。
  1. 避免后续处理的复杂性 (Avoiding Subsequent Complexity):
      • 如果业务转让产生的损益需要抵销,那么在后续期间需要持续追踪该业务内部资产的对外销售或消耗情况,以便逐步确认原先抵销的损益,这将使得会计处理变得异常复杂。将其视为一次性实现的交易,简化了后续的会计处理。
总结来说:
会计准则在这里做了一个区分,认为**“业务”的转让具有更强的经济实质**,其性质和影响远超普通资产的内部转移。它更像是一次结构性的重组或交易,而非简单的内部资源调配。因此,为了更准确地反映这次重大交易的经济后果,并与其他相关会计处理(如企业合并、处置)保持一致性,准则规定涉及“业务”转让的内部交易损益不需要抵销,应全额确认
而对于非“业务”的普通资产内部交易,则继续沿用传统原则,即从合并/权益法角度看,损益未最终对外实现,需要抵销未实现部分。
这体现了会计准则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的具体应用,虽然形式上是内部交易,但转让“业务”的经济实质被认为足以支持损益的当期确认。
 
你说的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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