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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zy loaded image是不是可以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之后不能转回的都是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都能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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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5-7
202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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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之后不能转回的都是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都能转回?
这个总结在很大程度上是正确的,但需要稍微精确一些,并注意一些特例和背后的逻辑。
总体趋势:
  • 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通常可以转回。
  • 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大部分不得转回,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明确列举的那些。

资产减值准备转回规则的详细区分:

 
  1. 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 (Generally Reversible):
      • 典型代表:
        • 存货跌价准备: 当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将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部分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通常是冲减“资产减值损失”或计入“信用减值损失”下的“存货跌价损失转回”,具体科目看企业设置)。
        •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 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CAS 22)或收入准则(CAS 14)确认的合同资产,其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和转回参照应收款项。如果后续信用风险好转,导致预期信用损失减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 应收款项(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的预期信用损失: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如果后续信用风险好转,导致预期信用损失减少,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通常是“信用减值损失”的贷方)。
        •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除外):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但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其预期信用损失的转回规则与应收款项类似。
      • 主要原因:
        • 流动资产价值波动相对频繁,可变现净值或预期信用损失更容易观察和计量其变化。
        • 其价值回升的可能性和可验证性相对较高。
        • 防止利润操纵的风险相对较低,或者可以通过其他监管手段控制。
  1. 非流动资产的减值准备 (Generally NOT Reversible for Specific Assets):
      • 明确规定不得转回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
        •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
        •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不包括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减值后续可转回,但商誉除外)
        • 商誉减值准备 (绝对不得转回)
        •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 使用权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租赁准则,参照固定资产等处理)
        •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对联营、合营企业的股权投资,以及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在个别报表中计提的减值)
      • 主要原因 (如前所述): 审慎性、防止利润操纵、价值回升的不确定性、政策一致性。
      • 可以转回的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 (特例或不同准则规范):
        •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含商誉):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十条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但该准则的范围主要规范的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未摊销的开发支出等)、投资性房地产等。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商誉外),如果后续期间表明其价值已经恢复,并且有明确证据支持,其减值损失可以转回。这一点是与IFRS趋同的。(此处需注意,很多教材或解读会简化为“无形资产减值不得转回”,但细究准则,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商誉)是特例。)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如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 这类金融资产的减值处理遵循金融工具准则,其公允价值变动本身就会影响其他综合收益或当期损益(特定情况下),减值的概念和处理方式与上述非金融长期资产不同,其价值回升会自然通过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出来,不涉及传统意义上的“减值准备转回”科目。
结论的精确表述:
  • 流动资产(如存货、应收款项、合同资产、部分债权投资)计提的减值准备,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通常可以转回
  • 非流动资产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主要规范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使用权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大部分无形资产(特别是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的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 例外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除商誉外)的减值损失,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价值已恢复时,可以转回。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其价值变动通过公允价值调整体现,不适用传统的“减值准备转回”概念。
因此,您的理解大方向正确,但需注意“无形资产”中存在可以转回的特例,以及金融工具的特殊处理方式。核心还是看具体资产的性质和适用的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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